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部分报关及出口方式不被允许申报出口退税,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
一、出口特定货物
(一)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涵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是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例如,某些因环保、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被取消出口退税的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企业出口此类货物时不能申报退税。
(二)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特定物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特殊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设立目的在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特定产业发展,但对于销售给区域内用于生活消费及交通用途的物品,不给予退税优惠,因为这些物品并非用于再出口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存在违规行为
(一)骗取出口退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若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不得申报退税。骗税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出口退税秩序,税务机关对涉事企业实施停止退税处罚,期间企业出口的所有货物均不能享受退税政策,以此起到惩戒和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
(二)提供虚假单证或凭证的货物
-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中形成的重要凭证,用于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报关单、提单、合同等。企业提供虚假单证,意图骗取退税,一旦查实,相应货物不能申报退税。
- 增值税退(免)税凭证伪造或内容不实:当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情况时,对应的出口货物同样不能申报退税。这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是计算退税金额的关键依据,虚假或不实的凭证无法真实反映货物的进出口情况和纳税状况,不符合退税条件。
三、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
(一)出口卷烟相关异常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卷烟属于国家专卖管制商品,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有严格的申报期限和审核流程,企业未按时申报或申报未通过审核,其出口的卷烟不能享受退税或免税待遇。
(二)出口业务实质违规操作
- 单证交由非指定方使用: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得申报退税。此类行为容易引发出口业务风险,如单证被滥用、货物实际控制权不明等,不利于出口退税管理。
- 借名出口: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该出口业务不能申报退税。借名出口行为模糊了出口业务的真实主体和责任关系,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可能导致骗取退税等违法活动发生。
- 合同约定冲突: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这种业务模式下的货物无法申报出口退税。因为合同关系混乱,难以确定货物的真实交易性质和退税主体,不符合退税申报的规范要求。
- 运输单据与报关单不符: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不得申报退税。运输单据与报关单信息不一致,无法准确核实货物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虚假申报风险,所以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 不承担关键风险: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该出口业务不能申报退税。出口企业作为业务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质量、收款和退税风险,若不承担这些关键风险,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存疑,不符合退税申报条件。
-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申报出口退税。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出口业务实质与申报主体不符的问题,无法保障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不满足退税政策要求。